一个流浪的小混混 发表于 2024-5-11 23:53:23

【国际贸易考点串讲】第13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13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 国际贸易商品检验

【名词解释】装运港(地)检验: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是指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以双方约定的装运港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明,作为决定商品品质、重量和数量的最后依据。

【名词解释】到岸品质、到岸重量:是指货到目的港(地)卸离运输工具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商检机构验货并出具品质、重量、数量检验证明作为最后依据。

【简答】检验证书的作用包括:
(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如果买方收到的货物经指定的商检机构检验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凭指定的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3)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凡属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必须向海关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4)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节 国际贸易异议与索赔

【多选】大陆法国家一般地将违约的形式概括为不履行合同和延迟履行合同两种情况。不履行合同,又称为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合同,又称为给付延迟,是指债务人履行期已届满,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英国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两种。违反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中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条款。按照英国法,买卖合同中关于履约的时间、货物的品质和数量等条款都属于合同的要件。违反担保,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中次要的、从属于合同的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违约划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第三节 国际贸易中的不可抗力

【名词解释】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第四节 国际贸易仲裁

【名词解释】仲裁:亦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种裁机构进行裁决,并约定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简答】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一裁终局。
(2)当事人意思自治。
(3)仲裁具有保密性。
(4)仲裁费用合理。

【简答】仲裁协议的作用包括: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3)仲裁机构取得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单选】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

【多选、简答】我国涉外仲裁案件的类型: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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