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标的物
【国际贸易考点串讲】第9章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标的物 图1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
【多选】一般来说,要构成买卖中的标的物必须具备3个条件:
(1)必须是被卖方所占有的。
(2)必须是合法的。
(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单选、多选】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1)看货买卖。(2)凭样品买卖:①凭卖方样品买卖;②凭买方样品买卖;③凭对等样品买卖。
【单选、多选】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1)凭规格买卖。
(2)凭等级买卖。
(3)凭标准买卖。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6)凭产地名称买卖。
【多选、简答】品质增减价条款的规定方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根据交货时的实际品质,按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只规定交货幅度的下限,对低于合同规定而不超出一定范围者,给予扣价;对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予增价。
(3)在上述第二种规定方法的基础上,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按低劣的程度,采用不同的扣价办法。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单选】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重量。在多数情况下,它只作为搬运及装卸等场合的计重。这种计量方法,一般适用于价值较低的交易。
【单选】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不包括包装(皮重)的重量,即净重等于毛重减去皮重。有些商品因包装本身不便于分别计量,或因包装材料与商品价格差不多,所以采用按毛重计价,即习惯上称为“以毛作净”,俗称“连皮滚”。
【单选】公量,即“公定重量”,是指用科学的方法除去商品所含的实际水分,然后再加上国际公认的标准含水量,按此法求出的重量就是公量。这种计算重量的方法,比较适合于经济价值较高、含水量又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生丝、羊毛和棉花等。
【单选】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一般是由卖方行使多交或少交的选择权,有时也可由买方选择。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名词解释】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或小包装,它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
【名词解释】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即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产地和厂商的标记。
【名词解释】定牌(OEM):是指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就称为定牌生产。
【多选】销售包装的策略包括:类似包装策略,组合包装策略,多用途包装策略,附赠品包装策略。
【简答】对销售包装的要求:
(1)便于陈列展销,以吸引顾客和供消费者选购。
(2)便于识别商品,以便消费者了解、看货成交。
(3)便于携带和使用,为消费者提供方便。
(4)要有艺术吸引力,以便吸引顾客、提高售价和护大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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