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强调了国家教育考试是为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而进行的重要工作,是政府行为,体现国家意志。各级各类学校都有作为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的责任和义务,在职教师都有作为监考员的义务。《办法》对监考员的基本条件、选聘和奖惩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规定,监考员的工作情况要与教师年终考评、评选优秀教师、教师职称评定、调职晋级等挂钩。若监考员在监考工作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等问题,将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若监考员参与作弊或索贿、受贿、以权徇私,将开除其公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的出台,是我省开展考试管理年活动的组成部分。我省还将采取县与县轮换监考,跨省辖市交换定点巡视等办法,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的管理。 链接:河南省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