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8年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工作,维护招生政策的严肃性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河南省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学【2007】180号)精神,于4月15日前到省教育厅办理2008年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手续。凡未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广告),各普通高校及有关单位不得擅自上报教育部、印发、刊播,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关于做好河南省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工作的意见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 关于做好河南省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工作的意见 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广告)是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也是考生和社会了解学校招生信息的重要渠道。为了加强对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广告)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生章程(广告)宣传工作,保持学校良好的办学秩序,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的范围及申报主体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无论举办学历教育还是非学历教育(含短期培训),面向社会招生,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或自制发放招生章程(广告)的,均须办理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手续。申报招生章程(广告)的主体,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各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含非独立二级学院、普通高校的成教学院、职教学院、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系、部、室及其他二级学院等)不得独自作为招生章程(广告)的申报主体。 二、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的主要内容 招生章程审核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招生学校或办学单位名称、办学性质和形式、招生专业、办班层次、学制、学习形式、教学时数、招生人数、招生对象、录取规则、证书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措施、报名手续、报名日期、开学日期、学校地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联系方式等。 招生广告审核备案的内容必须包括:招生学校或办学单位名称、办学性质和形式、录取规则、证书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其辞,不得使用任何夸张性词语,更不得弄虚作假,蒙骗社会。 (一)招生学校或办学单位名称、办学性质和形式。必须使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规范名称,准确表述学校的办学性质(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的专修学院、进修学院或培训机构等),注明学历或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要显示“民办”或“社会力量办学”字样。 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不得以主考学校名义进行主考专业的助学辅导宣传活动,不得在招生章程(广告)中提及或暗示本校是某专业的主考学校。 (二)招生专业和人数。专业名称要准确反映学习内容,学历教育的专业名称应使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规范名称。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必须按国家和省当年下达的招生专业和计划如实刊登章程(广告)。高教自学考试辅导班,所设专业名称要与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名称一致,教学内容必须包含开考专业所规定的全部课程。 (三)办学层次。除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学校举办的纳入全国、全省统一招生计划的学历教育外,其他非学历教育一律不准使用“大学”、“大专”、“专科”、“本科”、“预科”、“毕业”等字样,只能用“进修班”、“培训班”、“学习班”、“专修班”、“复习班”、“辅导班”等。 (四)学习形式。包括普通全日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成人脱产、业余(函授、夜大),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 (五)学制和教学时数。学历教育的学制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确定,教学时数应达到国家和省教学大纲规定的时数。非学历教育的教学时数应根据教学内容、学习时限、学习形式来确定。 (六)招生对象。应说明对所招收学生(员)职业、文化程度、性别、年龄等方面的要求。对学生(员)资格有限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录取规则。应明确是参加全国或省统考还是学校单独组织考试、录取标准、录取是以文化课成绩还是以单项成绩为准或各项占的比例、各种照顾条件、批准录取的部门等。凡属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学历教育,还应明确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 (八)证书内容。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含分校、二级学院、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班、五年一贯制和三、二分段制毕业证书)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内容按《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要求填写,相关内容要作出明确说明。颁发学位证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的,必须注明“学员参加全省统一自学考试,规定课程成绩全部合格,由省自考委颁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员学习期间不转户口,毕业后不发报到证”字样。非学历教育一律不得使用“毕业证书”、“肄业证书”、“享受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同等待遇”等字样,只能颁发“进修结业证”或其他写实性学习证明,可以使用“结业证明”、“资格证明”、“学业证明”等字样。 (九)收费项目及标准。各种层次学历、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应执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并注明批准文件和文号。 (十)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注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目标、办法和措施。 (十一)报名手续。注明报名需要交验的证件、证明,是否考(测)试入学,并注明报名截止日期和开学日期。非学历教育学生(员)只能发放“入学通知书”,不得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二)学校地址、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学校地址、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要准确、详细、真实有效。学校所设招生报名点,在学校所在地不得超过3个,异地设点按照涉及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设立。不准在公共场所(如火车站、汽车站等)、马路边、学校周围摆摊或设立流动报名站。各学校所有招生都应由学校自行组织,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多校区办学或设有分校的,须分别注明所招收学生(员)学习的校址。 (十三)其他要求。学历、非学历教育一律不得使用“包分配”、“包就业”、“负责安排工作”等字样;可以安排就业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非学历教育不得使用“转户粮关系”字样;学历教育使用“转户粮关系”字样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招生章程(广告)的审核备案权限及程序 (一)审核备案权限 高等教育、省属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中小学校(含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章程(广告)及跨省辖市招生、在省级新闻媒体刊播的其他中等职业教育、中小学校招生章程(广告)的审核备案权限在省教育厅。其他各类教育的招生章程(广告),由所在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审核备案。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审核备案程序 1、省内需要办理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手续的学校,应填写《河南省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表》(见附表,以下简称《审核备案表》,以A4纸格式打印),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审核备案权限在省教育厅的招生章程(广告),由招生学校(其中: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属学校须由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审核并盖章,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须由所在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审核并盖章,厅局所属学校须由厅局审核并盖章)到省教育厅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2、省内学校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刊播招生章程(广告)的,由省教育厅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备案后,介绍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按刊播媒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3、省外学历、非学历教育单位来我省刊播招生章程(广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应在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按招生章程(广告)内容,分别由省教育厅相关职能处室进行审核,省教育厅学生处根据有关处室的审核意见,负责办理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手续。准予备案的招生章程(广告),加盖“河南省教育厅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专用章”。 (三)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审核备案表》,含完整文本和全部图片,并附电子文档。 2、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及上年度的年审意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广告)的审核备案需提交当年的招生计划文件。 3、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 4、章程(广告)中如果有“安排就业(工作)”、“业务部门发证(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等内容,必须提交有关文件。章程(广告)中涉及学校受过何种表彰、何种奖励以及其他有助于提高学校声誉的内容,必须交验有关证书、奖状、文件等。 四、审核备案时间和有关要求 (一)省教育厅办理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手续的时间是:每周一、四,其他时间和节假日不受理。 (二)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章程(广告),省教育厅不予受理。 (三)经过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广告),从审核备案之日起,章程刊播有效期为60天,广告刊播有效期为30天,纳入国家统一招生的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广告)效用期至本年度招生工作结束。凡经过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广告),其内容不得改动,《审核备案表》如有涂改、复印的,一律视为无效。确需改动章程(广告)内容或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四)审核备案时,只对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或自制发放招生章程(广告)的文字和图片内容进行审核备案,不审核录像带、光盘或音像等资料。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做好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工作,事关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的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各学校要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构,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推动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工作顺利开展。凡属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并加盖“河南省教育厅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专用章”后方可刊播、印发。未经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广告),一律不得刊播、印发。 (三)明确责任。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对宣传学校、方便考生报考和学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学校要强化责任意识,学校法人对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工作负总责。各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和省直有关厅(局)要加强管理,有关人员要对照审核备案条件,认真审核,并签字确认,切实做好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工作。 (四)强化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程参与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工作,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审核备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五)责任追究。如有因招生章程(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擅自改动已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广告)内容,未经审核备案擅自印发、刊播招生章程(广告),作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员)的,要清退违规招收的学生(员)、退还学生(员)学费、没收非法所得,并严肃追究玩忽职守工作人员、学校及其法人的责任,视其具体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河南省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