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暂行条例拟修订 广开言路倾听各方建议

2004-4-30 18:17| 发布者:admin| 查看:208| 评论:0|原作者: 张弘毅

摘要:廿余年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中国的沃土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是千万全国自学考试战线工作者卓越努力的结果,更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有力推动的成果。时光荏苒,我国高等教育的环境与形 ...


廿余年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中国的沃土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是千万全国自学考试战线工作者卓越努力的结果,更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有力推动的成果。时光荏苒,我国高等教育的环境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自学考试活动各类行为主体的行为规范,是针对当时的环境提出的,今日观之不适之征已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作为构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立足于“全局、长远的高度”,从“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学习体系、学习型社会”的视角出发,与“各类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精神相衔接”,进一步完善制度。因此,用行政法规的形式引导、推动自考事业的发展并巩固成果,就显得十分必要与紧迫。

在本世纪之初,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即组织力量,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暂行条例》的修改意见。为使得修改后的条例用语规范、逻辑严密,有利于自学考试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修改稿2001年)以及《关于修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说明》(2001年)公之于众,听取各方对修订工作的意见。关心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各方人士,特别是教育考试战线的工作者,均可谏言献策。

具体修订文本及修订说明已经发至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也可登陆全国考办的办公网设立的论坛,了解修订详情并提宝贵意见。论坛地址为:http://www2.neea.edu.cn/oa/zkgzbbs/。请在网络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上述地址,或点击上述地址进入论坛。所有用户均可浏览论坛内容,但要发表意见(发新帖)则必须使用您在本论坛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如初次进入论坛用户应先行注册“用户名”和“密码”。提醒各位用户注意,发表意见、建议时请用真实姓名注册、登录,或使用部门集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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